步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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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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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步玉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27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财产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再次进行财产重新不合理分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诉人李某某之母边素贞与其父李某泰共育有四女三子,依次为长女李某华、次女李二、三女李三、四女李四、长子李建一、次子李建二、三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共育有二女,依次为长女李某、次女李某220171030日,李某华李二李三李四四姐妹起诉李建一李建二李某某三兄弟继承纠纷一案,榆次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118日做出(2017)晋0702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涉案的拆迁补偿款873860,分割成李某华(患有脑梗)249544,李二174772,李三174772元、李四174772,李某某100000元(劳务费)。2017926日,王某某向该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李某某在榆次区为D135432的拆迁安置费873860.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124日,三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认为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特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撤销之诉,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8129日做出(2018)晋07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后三被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20日作出(2019)晋07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71日,王某某向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某某在榆次区为D135432的拆迁安置费873860.8元中的773860.8,只认为李某某名下的10万元归其所有,故继续申请冻结。李某华李二李三李四四姐妹已按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分配,郭家堡乡聂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将涉案房屋拆迁的住宅面积和商业面积归四姐妹所有,李二李四分配。

本案中,涉案房屋及补偿款已经法院调解和驳回案外人撤销之诉等法院生效文书结案,七个继承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且该调解协议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并未侵犯三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调解书充分尊重七个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意见,并均衡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遗产做出既合情合理,又彰显公平公正的分配。现三被上诉人又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和同一诉争标的物另行提起诉讼,明显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一审法院作出令人诧异的并与之前法院相悖的判决书,令七位继承人费解。原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且十分荒谬,这种判决既不利于社会家庭的稳定,又亵渎法律的权威。故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单独处分其父李某泰名下房屋的行为无效。1、分家立约的约定无效,李某某没有取得旧院两间房屋的所有权。2002815日,三兄弟签订的《分家之约》未经李建一李建二李某某李某泰夫妇签字确认,三兄弟事后也未能就立约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也没有得到其他四姐妹的认可。被上诉人王某某也认可李建一不同意约定内容,故《分家之约》所列当事人并未就约定内容达成一致,该约定并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某并未取得旧院两家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某李某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其中涉及旧院两间房屋系李某泰的遗产,目前无证据显示李某泰夫妇生前就其财产的处分留有遗嘱,故李某泰名下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七个子女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取得继承权,但遗产未进行分割处理前,被继承人只有继承权,只有在对遗产分割处理后,遗产方能转化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或被继承人夫妻的共有财产。本案中,王某某李某某离婚时,李某泰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李某某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双方离婚时,旧院两间房屋尚不属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该房产的行为无效。2、未经共同人同意处分无效:上诉人李某某在父母去世后,未经其他遗产共有人同意,擅自将登记在父亲李某泰名下位于榆次区块,其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0135432(老旧院)并建有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49.77㎡上的两间房屋归前妻所有,是无效的处分。三、涉案的10万元应归李某某个人所有,李某某代为签字所得的住宅面积162.6㎡和商业面积32.52㎡归四姐妹所有。2007,上诉人母亲去世;2013年,上诉人父亲去世;2014李某某离婚。2017年,上诉人父母的遗产才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考虑到李建一李建二身体健康状况差,分割财产时给其适当照顾,其二人每人至少分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四姐妹同意放弃对李建一李建二的诉讼请求,只分割李某某代四姐妹签订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权益。基于四姐妹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较好,考虑到李某某李建一名下的宅基地的所有补偿利益已由李某某的前妻王某某全部获得,李某某协商补偿给李建一人民币30万元整,李建一就此也放弃对他自己名下新院宅基地由李某某前妻全部获得补偿的追偿权益。四姐妹在李某某前妻获得新院全部补偿权益的基础上,又拿出旧院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补偿给李某某李某某代为签字所得的住宅面积162.6㎡和商业面积32.52㎡交由四姐妹内部自由分配。这样这场涉案人员多达七人,涉及每一个家庭成员,时间跨度三年之久的拆迁补偿纠纷在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高度共识中得到圆满解决。大家庭重归于好,和谐相处,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两级法院五次生效判决和多次裁定的已进行实体权利处分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再行另案作出实体处理,并作出与原两级人民法院、三个生效文书相悖的判决,让七位当事人困惑,重新制造了新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起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分家之约》因李建一李建二李某某三兄弟均未签字,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华李二李三李四四人对此事知情,故本院无法认定《分家之约》有效,故王某某李某某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将旧院两间房屋归三被上诉人所有,但该协议中所涉及旧院两间房屋系李某泰的遗产,该遗产尚未进行分割,该遗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遗产处置的行为,系无权处分。2017年因聂村整村拆迁,诉争的旧院二间房屋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利益,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7118日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系李某华等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对该调解书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629日作出的(2020)晋民申2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三被上诉人的再审申请。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王某某李某李某2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按照败诉方负担的一般原则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某某李某李某2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19728元,由王某某李某李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步玉娟律师,大学法学本科,中共党员。自2002年起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为多起大案、要案、疑难案件担任代理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中
  • 执业单位: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7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死刑辩护、暴力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